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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能透露的秘密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这一天,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四个宣传队,分别走进网易、新华三、聚光科技以及华业高科技产业园,围绕侵犯商业机密案件,以案说法,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不仅为企业员工介绍侵犯商业机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处罚标准,还受理员工的相关法律咨询。

  2014至2016年,张五堂、钟开富在宁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

  为牟取利益,他俩违反任职公司关于保守商业机密的规定,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共同将技术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任职公司造成74.1万元的重大损失。

  此外,张五堂还违反任职公司关于保守商业机密的规定,单独将技术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任职公司造成85.3万元的重大损失。

  被告人张五堂犯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钟开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0年,张某、泽某分别担任易罗公司专业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研发经理,并在组织、领导一款名为E750型的GIS采集器的研发期间,掌握了对该产品研制成功起核心作用的PCBA板设计的有关技术信息。

  自2011年初,张某、泽某经共谋,违反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约定,结伙使用上述技术信息,以提供相应设计图纸等方式先后委托上海恒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恒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PCBA板,再采购其他零部件,组装为GIS 采集器,对外销售。

  经鉴定,易罗公司在E750型GIS采集器中的PCBA板与昊玮公司生产的S10、S12型GIS采集器中的PCBA板之间高度相似,两者设计不具备独立性。

  至案发,张某、泽某以昊玮公司名义销售GIS采集器公1520台,给易罗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泽某犯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1年4月至11月期间,王某在泰克曼(南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克曼公司)工业设计部任职期间,违反该公司关于保守商业机密的规定,采取私自登陆他人电脑拷贝信息等手段,获取泰克曼公司的检测工艺流程、操作规范、财务报表等资料,并盗取包含泰克曼公司的过滤器电路板等核心技术。

  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某以生产泰克曼公司同种类型的产品为目的,在江苏省丹阳市与他人合资成立科瑞匡雪电子有限公司,王某以该技术作价20万入股。

  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刘小华原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10月30日,刘小华为求职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通过邮箱向华为公司员工王轶群的邮箱发送求职信息,并向其发送附件一份,附件为“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V1.0(20110811)”文档。

  该文档是中兴公司专门为应对埃塞电信公司的后期网络扩容项目标书而收集整理的重要数据,属于公司涉密文档。经鉴定,“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V1.0(20010811)”文档所记载的整体确切组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商业机密信息的构成要件。

  经评估,“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V1.0(20110811)”商业机密部分成本价值为人民币192万元。

  被告人刘小华犯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9、10月间,被告人吴广利用其在上海药明康德公司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上海药明康德公司为辉瑞公司研发的资料,这中间还包括化合物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

  2011年3月至6月间,吴广为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新型化合物结构式中的89个在互联网公开披露。

  经鉴定,辉瑞公司的89个结构式及相应的合成信息构成商业机密,吴广的披露行为导致改写结构式不能申请专利,使得被害单位的研发失去意义。

  被告人吴广犯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任某担任永港伟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纸化学事业部销售经理,王某担任该公司销售员。

  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期间,任某、王某在明知永港伟方公司分散剂产品的客户资源、销售价格等经营信息的的情况下,违反公司保密协议,以济南凯格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永港伟方公司子公司、供货商等名义,将客户山东省寿光市寿光蔡伦申兴精细化有限公司转移至凯格姆公司并销售商品。

  经鉴定,被告人任某、王某的行为造成永港伟方公司损失人民币54.06万元。

  被告人任某犯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机密行为之一,给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很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机密的,以侵犯商业机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机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机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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